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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五月一日起施行
宁波广播在线 http://www.nbradio.com    2008年5月2日 20:02

突发事件须3个工作日内披露
《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五月一日起施行

宁

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


    (记者王甬平)5月1日起宁波市对修改后的原2004年11月发布的 《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进行正式施行, 《规定》要求突发事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披露。

    在内容上,新修订的《规定》突出了三个强化,一是主动公开内容细化,公开范围得到强化;二是重要信息及时发布,公开时效得到强化;三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完善,公开方式得到强化。新修改的《规定》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一步细化,范围由原来的管理规范和规划、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、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、政府机构、工作目标等五个方面扩大到七个方面。新增了 “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、教育、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,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”两个方面。
   
    在 “公共资金使用与监督”方面,新增 “抢险救灾、优抚、救济、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、使用和分配情况”和 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”。要求乡 (镇)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并规定,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、完整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。
   
    《规定》还要求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”。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,要求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媒体、新闻发布会或行政机关网站及时披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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