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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子不愿赡养 七旬养母起诉
宁波广播在线 http://www.nbradio.com    2008年7月3日 10:16

    宁波广播在线讯:(记者沈斌峰)  含辛茹苦将养子抚养成人,老两口年迈时,养子却不尽赡养义务,养母一怒之下将不孝儿告上法庭。近日,慈溪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,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,养子向养母一次性支付生活费12000元。
  章老太和丈夫张大爷(已亡故)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。1964年,夫妻经人撮合,将张某收养为子,当时张某尚未满周岁。夫妻俩将张某视如己出,含辛茹苦地抚养,使张某接受了相应的文化教育,并成家立业。
  1992年下半年,双方因张某婚事所负债务产生隔阂,张某与妻毅然离开老两口,并在同村岳父母处建房居住,另立门户。后在养父张大爷患癌症病危期间,张某也置若罔闻。张大爷亡故后,张某对养母章老太也一直未尽过赡养义务。
  2008年5月,年迈无生活来源的章老太痛心之余把不孝之子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,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28900元、生活费50000元。
  审理过程中,经过法官耐心释法、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:解除收养关系,张某一次性支付章老太生活费12000元,张某归还从章老太处分得的房产。
 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,根据收养法规定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,因此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抚养义务,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抚养的义务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;收养关系解除后,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,应当给付生活费。

来源:慈溪电台  编辑:孙文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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